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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ate_yoyo经验值:荣誉会员

提问时间:2009-03-06 14:14:39距离提问结束时间还有0小时0分钟 - 已有6个回复

   

外贸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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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者:cate_yoyo经验值:荣誉会员

回复时间:2009-03-06 14:15:29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2.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3.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4.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他,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5.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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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者:orderll-shao经验值:专业人士

回复时间:2009-03-09 15:50:08

   

报价有效期,这个有时候容易被忽略,一份报价需要告之客户有效期是多长时间的,因为产品原材料,技术,职员工资,汇率,海运费,保险费,国际局势变动,国内政策变化等都会影响到产品的成本,所以必须标明有效期,没有哪一种产品的价格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一般客户对报价都会存档,很可能出现半年以后,一年以后,或者更长时间客户拿出当初的价格来商谈,这样如果没有当初价格的有效期为约束的话很容易使我们陷入被动地位,另外还要指出报价的当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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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者:orderll-shao经验值:专业人士

回复时间:2009-03-09 15:49:44

   

产品详细,这期中包括了产品的名称,属性,材料,大小,重量,尺寸,包装,颜色,相关认证等,反正是与产品有关的都是我们需要的内容;
价格术语,这个不需要赘述了,反正就是那么几个,只要注意在计算包含海运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时候做到准确一点就可以。
付款方式,用什么样的付款方式对价格来说确实存在影响,虽然往往这种影响相对整个定单金额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首先付款方式是必须是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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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者:orderll-shao经验值:专业人士

回复时间:2009-03-09 15:49:59

   

另外考虑这种影响民有利于在报价过程中做到精确和掌握与客户交涉的筹码;
产品单价,这个包含三部分,一是具体的价格数字,二是货币种类和货币单位,通常都是美元,但有例外,如果客户是国内外贸公司,那外贸公司与厂家之间的行为属于国内购销行业,报价一般采取的也是人民币报价,外贸公司给客户报的才是美元的价格,三是单位,即产品的单位,单位包含的就广泛了,重量,体积,质量,容量,长度,件数,套件等,一般产品都有固定的计量单位,明确这个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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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者:orderll-shao经验值:专业人士

回复时间:2009-03-09 15:50:22

   

如果是CNT,CIF,CIP等包含运费和保险费的运输方式,还要考虑采用什么样的运输工具,海运,空运,路运等,运输当中又采用什么样的运输及装箱方式等,比如我们最常用的海运,这其中还包含了散装,拼箱,集装箱运输,集装代,麻袋等方式,这些都是要向客户作出明确说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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